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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支付工资代扣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现金 ...
财税〔2017〕3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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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单位和缴纳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本市市民社保缴纳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4%;个人缴纳比例:8%;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8%;个人缴纳比例:2%;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2%;个人缴纳比例:1%; 4、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5、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1.关于保险金的账务处理,重庆江津的处理: A.计提: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B.发放工资时代扣人个应负担的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 C.实际交纳社会保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 贷:银行存款 2.天津水仙的处理; 当月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应有企业负担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XX人(应有员工自己负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发工资时,在工资表上注明要扣的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XX人(应有员工自己负担的部分 贷:现金或银行 以上哪种处理比较简单,又能充分反映业务,请你们讨论,指出不足! 我的观点: 1.A和C可以合并,前提是你要当月缴纳保险金。 重庆江津的处理和天津水仙的处理的处理不同,就是预提和当月缴纳的区别。 2.重庆江津的B处理和天津水仙的第二部分处理,只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区别。到底用哪一个科目(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无所谓的 3.水仙的处理,假如是预提时,也会演变成重庆的模式: 预提: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缴纳: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借:其他应收款-XX人(应有员工自己负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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