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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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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根据《退役士兵配置条例》第29条退役士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务12年以上的;(2)服务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工作以上的报酬或战时获得三等工作以上的报酬;(3)因战争障碍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障碍等级的;(4)是烈士的孩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困难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务的,优先安排工作的精神障碍基本上丧失工作能力的,妥善安排。符合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职业的,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处理。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 第三章 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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