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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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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背信使用受托财产达到严重程度,如造成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使用受托财产、受到行政处罚、擅自使用客户财产等。,构成本罪;没有达到严重程度,就没有犯罪。2、划清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划清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主体的差异,后两种犯罪由自然人组成;但本罪仅限于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3、划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仅限于法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此外,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擅自使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本罪,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2)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或擅自使用多个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3)其他情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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