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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天内,当事人可否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024-11-1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劳动者在与其雇主之间产生的劳动权益争端,必须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项仲裁权利。若劳动者已发起过用人单位内部的调解流程,那么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可以予以适当扣除,仲裁申诉时效将由调解宣告结束后的次日重新算了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争议发生之日即为计算仲裁申诉时效的起始点,这与当事人所称的“已知晓或须知自身权益遭损害之日期”具有相同含义,也就是说,只有在存在充分证据证明或按照常理解释可推定出当事人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时,才能够作为计算仲裁申诉时效起点的依据。 此处“权益受损之日”指的仅仅是侵权行为的发生时刻,而不是侵权行为的终结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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