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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交通事故和工伤中同时获得赔偿?

2024-12-30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主张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然而,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因此,工伤人员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依据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在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况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区分不同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对于其中性质相同的、重复的项目可予以核减,对于其中性质不同、不重复的项目则应并行支付。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1228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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