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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具有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且行为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的,可以依法主张缔...
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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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具有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且行为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的,可以依法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按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实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可以同时主张。缔约过失是以合同不成立为要件的,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也就是说,合同有效成立后,才有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不成立的时候,才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因此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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