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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
对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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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建设项目应当依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实施,防治草原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草原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因草原建设造成对植被的破坏。
扰乱草原保护管理秩序、阻碍草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草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向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有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并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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