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提高草原火灾消防能力。草原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草原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向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有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并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州、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和本行政区域内草原基本状况、草地生产能力、动态监测结果,核定、公布草原载畜量,确定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牲畜饲养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8人已浏览
630人已浏览
5,965人已浏览
3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