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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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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技术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外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以及职工奖惩的情况和理由;(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四)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五)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以及职工培训计划和执行情况;(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职工的职业病情况;(七)企业裁员的方案和结果;(八)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变更、罢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法定情形或者约定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职工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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