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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张向单位索要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有时效性,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主张,除有法定的中断事由。2、按乌鲁木齐地区上年度的社平工资计算。3、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进行计算,可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单位无人陪护,可以主张护理费。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的法规
新疆乌鲁木齐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处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主要补偿是:1、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以乌鲁木齐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1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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