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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诉方;(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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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消费者申诉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受诉机关。如:因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而发生的争议,可请求食品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而发生的争议,可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争议,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涉及商品、服务标准、计量等技术问题的争议,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设分支机构,负有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管理的职责,消费者与经营者间发生的一般性民事争议,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分支机构申诉。经营者所属业务主管部门,亦负有解决本部门经营者与消费者争议的职责。因此,消费者亦可请求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受诉机关一般应为经营者所在地的相应国家机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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