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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缴费标准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公布为准。二、参保登记时间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2015年3月4日至5月31日,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补参保期。参保登记时间:每月4日至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三、缴费时间扣费时间为6月-7月的6日至25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请在扣费期间存足款项即可。四、注意事项(一)从今年起,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的参保人(含未成年人、大学生医疗保险),可以补办参保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补办参保及缴费,其他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补办参保及缴费手续。在新社保年度起其他时间参保的,从实际缴款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参保人补缴需要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款。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社保年度起(7月1日)正常使用,请参保人在每年3-5月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于6-7月完成缴费。(二)补缴:已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款的,可登录当地地税网站“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栏目使用“银联在线缴费”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也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或采用银联POS机刷卡缴费。需要补缴的在校学生,仍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三)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地税部门已停止其2015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要以其他身份继续参保的,请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西安市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3楼大厅。 2、西安市桃园路1号沣惠大厦3楼大厅。 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小寨东路168号区政府院内)。 4、西安市太华北路延伸线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楼(团结四社公交站附近)。 5、阎良区康复巷中段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转院管理,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的,可申请办理转院手续。第三条职工、退休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科室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中转入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三级综合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科室主任提出转院意见,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同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第四条职工、退休人员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二)本市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第五条职工、退休人员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应由三级综合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科室主任在《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同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第六条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年转院率一般不得超过以下规定:一级医疗机构2%,二级医疗机构1%、三级医疗机构0.5%。第七条职工、退休人员转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应由个人支付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转入医院高于转出医院的部分,应由个人补齐。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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