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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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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学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首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时,需要与劳动者事先协商,在与劳动者协商之后安排劳动者加班。而对于已经怀孕七个月的孕妇,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安排其加班的。所以,如果公司要求七个月的孕妇加班的话,该孕妇可以拒绝公司的要求,假如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加班的话,孕妇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去投诉举报该用人单位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三、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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