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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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