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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
行政机关的各项权力都是法定的,执法程序也是法定的。法有规定方可为,法无规定不得为,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违法,则可能归于无效,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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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对证据进行保全,行政机构的强制措施有很多种,可以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是行政拘留。
常见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如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通过私下商量来解决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说明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如果以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对应的债权仍是由当事人(即申请人)所有,当事人仍可以依法处分该债权,当然也仍可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但是,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可由债权人向负责执行的法院出具相关证明,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之后即可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自行与债务人(即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如果履行完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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