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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属于可撤销的条款,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该条款无效。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
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属于可撤销的条款,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该条款无效。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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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对于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显失公平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条款,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该条款的,显失公平的条款也有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显失公平条款也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力的,造成民事法律行为建立时明显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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