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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持有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的船员。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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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水路交通科技和管理水平,建设水路交通电子政务、信息服务、调度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支撑、信息化标准规范、运行管理保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专项用于航道、港口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公益性渡口渡船建设维护及渡工补助,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航道应急抢通等水路交通事业。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拨款;(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三)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四)航运(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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