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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专项用于航道、港口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公益性渡口渡船建设维护及渡工补助,水上搜救...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持有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的船员。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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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XX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委的合作共建,加快XX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XX中游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XX、江汉运河、XX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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