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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一般都是格式性条款。该条款需要向对方特别提出注意。条款有下列情况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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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中有霸王条款,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霸王合同,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往往同时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实际上格式合同一词是中性的,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其意义是正面的,会大大提高协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不公平、侵犯相对方权益,减轻制定方责任才称为霸王合同。对于格式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称之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说明格式合同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一样,是中性的概念。当它“不公平、不合理”时成为霸王合同。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是两个概念。 格式合同由格式条款构成,但格式条款同格式合同一样都是中性词汇。《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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