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民法中,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例如赡养关系,抚养关系,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标的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指向对象,例如金钱,某种具体行为。...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13年9月2日、9月10日、9月12日、10月21日、11月5日,被告a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共5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分别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648万元、600万元、1150万元、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6.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a公司的提款申请,向a公司发放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前述借款期限分别至2014年9月1日、9月9日、9月11日、10月20日、11月4日到期。6月21日之后,金融借款合同解除被告a公司即违约未支付任何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也未归还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截止2014年8月25日分别尚欠利息罚息113750元、73710元、68250元、130813元、56875元。2014年5月26日,被告a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7.2%,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
该笔贷款,该笔贷款将于2015年2月19日到期。从2014年6月21日起,被告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该笔贷款利息,截止2014年8月25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利息、罚息78000元。 上述六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均约定,利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如被告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2014年4月4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8日、4月25日、5月23
该笔贷款,该笔贷款将于2015年2月19日到期。从2014年6月21日起,被告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该笔贷款利息,截止2014年8月25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利息、罚息78000元。 上述六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均约定,利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如被告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 2014年4月4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8日、4月25日、5月23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0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