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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解除流程是什么样的求解

2022-07-11
2013年9月2日、9月10日、9月12日、10月21日、11月5日,被告a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共5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分别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648万元、600万元、1150万元、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6.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a公司的提款申请,向a公司发放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前述借款期限分别至2014年9月1日、9月9日、9月11日、10月20日、11月4日到期。6月21日之后,金融借款合同解除被告a公司即违约未支付任何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也未归还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截止2014年8月25日分别尚欠利息罚息113750元、73710元、68250元、130813元、56875元。2014年5月26日,被告a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7.2%,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该利率水平上加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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