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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体合法,近一年来在正常的营业。如果自己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以固定资产做抵押融资,如果自己没有固定资产,那可以选择另外的公司做担保...
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但是不能以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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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资公司融资方法的内容如下: 1、含义:公司融资是指以公司为主体融通资金,使公司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2、申请方式和办理流程 申请方式: (1)、投融资行为的介入程度: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2)、投融资申请投入领域:生产性投融资申请,非生产性投融资申请 (3)、投融资申请方式:对内投融资申请,对外投融资申请 (4)、投融资办理内容:固定资产投融资申请,无形资产投融资办理,流动资产投融资申请,房地产投融资申请,保险投融资办理,信托投融资办理等 办理流程: (1)、投融资办理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 (2)、审批机关在接到投融资办理申请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审批机关进行投融资申请审核 (4)、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投融资办理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投融资办理完成
1、《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2、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5、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6、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7、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8、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监事会行使的职权跟普通的有限责任制公司都是一样的,可以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可以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国有独资公司当中的监事会成员都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职工成员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在我国利用股权融资的条件包括: 1、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2、拟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3、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4、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 5、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融资用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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