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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行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受理...
鼓励和支持企业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产学研合作,依靠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取得专利技术的企业建立相关领域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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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专利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将有关信用情况通报信用主管部门,并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专利管理部门组织专利技术风险审查:(一)涉及专利技术的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二)涉及重要专利技术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引进项目、重大合资或者合作项目;(三)涉及重要专利技术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转让、项目;(四)国有企业、科研机构重要专利技术进出口;(五)涉及专利技术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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