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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 二是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 三是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1.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权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第一、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则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二)申请继承的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明、银行存折等。(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如果继承人已死亡,也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四)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如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社会关系证明等。(五)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申请公证时,就应向公证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必须经所在国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第二、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需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查明如下几个问题:(一)被继承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地点及时间等。(二)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三)遗产是属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等。(四)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关系;包括被继承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情况,以及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五)法定继承人中有无已死亡的。如果有死亡的,还应查明该法定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六)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七)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债权、债务。(八)继承人中是否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应是书面的。第三、公证人员制作公证文书,经公证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盖章。放弃继承权公证如何办理放弃继承后还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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