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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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