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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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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 4、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来往书信、聊天记录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 4、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来往书信、聊天记录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12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未婚同居财产具体如何分割: 1、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 2、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 3、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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