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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开展金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创新金融服务、完善授信制度。对创新中小...
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件。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为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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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进行债券融资。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二)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三)不按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五)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的维权行为予以阻拦、打击、报复的;(六)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小企业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由政府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商业合同提供履约责任保险或者履约保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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