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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市产业紧缺人才和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培训所需费用,由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中...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品牌经营、网络经营等方式实现经营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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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时,应当将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作为审定条件。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五)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六)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标;(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对前款所列行为,中小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前款(一)、(二)、(三)、(四)项行为,中小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予以受理并答复。
具有自主,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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