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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保守客户秘密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特别是银行工作人员在...
甲方名称:地址:联系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名称:地址:联系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实现合作共赢的目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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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的规定》(1997年12月6日),其中以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主罪名的,有九个罪名: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5); (6)、(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8)、(9)。另外,《刑法》中主罪名不针对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将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量刑情节或特殊犯罪行为方式的涉及到两个条款:一是《刑法》第109条,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要从重处罚;二是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7条)。
关于客户资料信息保密协议的回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公司客户资料保密协议如下: 1.商业保密 甲方所有客户的资料(含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及报价(含各种交易合同等)等任何信息; 甲方的销售合同、销售网络、渠道。 其他:详见附件。 2.保密承诺 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上述商业资料。(经公司同意的除外) 乙方承诺在职期间,均不得将客户资料以任何方式供他人使用。更不得在外私自炒单。 乙方承诺在离职后的任何时候,均不得与公司任何客户发生任何交易往来。 乙方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在自营或与他人联营或挂名经营中使用甲方任何客户资料。即便该客户主动找到乙方,乙方承诺仍应避嫌。 3.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应足额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泄露或自用上述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同情手软。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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