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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风导致所租房屋受损的,承租人不需要进行赔偿。因为刮风导致的房屋受损属于自然灾害导致,这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并没有办法预防或者阻止,所有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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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知识】承租人对承租物的损害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有保管和维护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承租人应保持其能力,保持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费用是为了使承租人自己使用收益所必要的费用,此项必要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保管租赁物时,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一般应包括以下四点要素: 1、承租人有过错(包括过失的故意)。 2、承租人的责任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3、责任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等。 4、责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房屋如果被他人不法侵害,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不履行赔偿责任,可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为你主持公道,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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