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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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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咨询与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合法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持培训费缴纳证明和结业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总额。职业介绍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人员领取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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