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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判决; 2.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予以延长; 3....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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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维持判决。(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一)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合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实际意义的;②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的;③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判决期限:普通程序审理的,6个月内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宣判;第二审的,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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