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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因此说本案被告人只是临时起意的偶犯,我们每个人成长过程中,不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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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放火罪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辩护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认真分析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其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找出在事实方面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从而提出为被告辩护的理由。
不构成放火罪辩护词可认为是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罪的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XXX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辩护人职责,分下列几个部分为被告人XXX做无罪辩护,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存有不同意见,其中辩护人认为对于事实部分有异议。公诉机关认为.理由如下: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即告终结的犯罪形态。从以上可知未遂的前提必须是其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只有是犯罪行为在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的形态下才构成未遂。而被告人赵女士的行为本身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也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仅仅是一种自认为可以引起单位领导重视的“幼稚行为”,在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刘*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新刑法条文释义》中基于《刑法》理论以及审判实践来看,结合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放火罪。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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