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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
离婚案件不可以特别授权,离婚案件是属于人身关系问题的案件,会因感情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能够说清情感问题的,只有夫妻双方本人,并且子女抚养以及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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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件越来越复杂,离婚案件中的代理权限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不适合特别授权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辩论、申请回避、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特别授权,代理人不仅有一般授权权限,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即有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说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对相关实体权利进行处分,代理人也不能代表是否离婚。所以离婚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没有特别的授权代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2、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应当十分慎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见,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 3、同时,审理离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作为应否判离的标准,而感情问题既复杂又微妙,且处于变化之中,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说清楚。再者,也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出庭,才能帮助审判人员对此作出正确判断。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离婚案件不可以特别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案件在没有特殊情况下的必须本人出庭,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可以通过特别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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