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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要求是什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条件又是什么样的

2022-03-15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要求: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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