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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一般是连带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挂靠方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以被挂靠方名义擅自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因为建设工程质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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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生活当中见到的那些大型的客运车辆,一般都是把车子挂靠在专门的运输公司,和运输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交易性质的关系,自然在运输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人们第一时间会考虑在我国车子出事故运输挂靠公司有连带责任吗?事实上,这个得根据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决定,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挂靠的公司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这要从“挂靠”本身的性质谈起。挂靠本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定义,04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草案本来是规定了挂靠,后来在定稿中删除,改成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什么是挂靠,简单来讲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匹配的企业或个人以有资质的企业的名义进行工程施工。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有资质的企业即“被挂靠人”。依照合同的相对性,承担合同责任的当然是被挂靠人。而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因此,由挂靠人承担责任符合法律逻辑,也符合生活常理,这点应该好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 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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