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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
挂靠关系一般是连带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挂靠方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以被挂靠方名义擅自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因为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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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 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 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承担,而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人会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精神适用于被挂靠人。笔者认为,这种认识首先混淆了诉讼主体与责任性质的区别。诉讼主体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成为诉讼主体并不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不予赘述。其次,这是对规定精神的不适当的扩大适用,从规定的本意以及体现的精神来看,应当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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