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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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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2、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3、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4、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男方为再婚,女方为初婚,婚后没有子女,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并酌情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 5、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己方所有,同意向对方支付折价分割款,但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该房屋当前的使用、居住情况,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看情况: 一、该房屋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该房屋是婚前双方共同购买或者一方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所购买,属于双方。离婚时,按实际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双方对房屋分割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该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原则上由双方平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2、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 3、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坚持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进行分割。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近亲属,生活没有其他依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4、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长,男方为再婚,女方为初婚,婚后没有子女,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并酌情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 5、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己方所有,同意向对方支付折价分割款,但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该房屋当前的使用、居住情况,并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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