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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争议,各地、各级法院判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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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要求第三方责任人一起承担赔偿的责任。 一、发生工伤以后,要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只有认定为工伤以后,才能做伤残等级的鉴定; 二、如果在事故中,第三方也有责任,应当把第三方责任人也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 在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所以只要认定为工伤就不追究伤者责任。所以,工伤责任人受伤的仍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工作责任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在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由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交通事故或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由于其他交通事故的法规定的火车受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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