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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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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全称应称为暂予监外执行,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况,决定暂不监禁或者监禁后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的刑罚执行制度。但是对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应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刑期未满的,继续监禁;如果刑期已满,应及时释放。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减刑:当然也包括监外执行,所以,监外执行也可减刑,只是实践中可能比较困难。
判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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