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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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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竞争的经济补偿金按月支付,但支付期限由禁止竞争协议约定,未约定的,最长不超过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争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与本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的其他用户,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没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提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先支付给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法律也不禁止。 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基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目的而作出的设计。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目的有两个:一是弥补劳动者因择业受到限制而可能遭受的工资损失;二是考虑到劳动者因择业受到限制,万一无法找到工作而支付的生活保障,用以维持劳动者一旦无法就业的生活需要。如果目的是前者,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提前支付时间自然可以不做严格要求;如果目的是后者,就必须对支付时间做严格设计,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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