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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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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具体处理时间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是需要由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证明原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性,具体情况在30日内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结果。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办法(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对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则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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