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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离婚时法院没有判抚养费的,可以在离婚后再次提出起诉来要求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后,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对此再向法院另行起诉。法院在受到申请之后移交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措施,一般会从对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划拨。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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