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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一般是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计算当然是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计算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无特殊约定为共同财产。分割时一...
孕妇的补偿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双方协商来决定。由于孕妇离婚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有过错方,所以是不能根据孕妇离婚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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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所以怀孕期间如果男方提出离婚,会直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可以起诉男方要求离婚或者和男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上适用保障妇女儿童的利益为由,要求法院在上照顾女方的利益,但是婚后怀孕以及孩子不是法定的需要获得补偿的事由。所以,在抚养问题上尚未出生的孩子以及尚在哺乳期内的孩子,在原则上法院会将判归女方所有的
针对不同的离婚案件,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数额不同,此时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主要考量因素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拆迁补偿中,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者产权安置,无论是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安置款还是安置房都是被拆迁房屋上存在的利益的转化行使。这种利益可能和房屋本身有关,也有可能是安置居住权有关。 1、如果房屋属于私房的,即产权房,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被安置对象,居住权人并不是被拆迁人。这个时候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需要分析一下了,该房屋是否属于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是一方婚前财产或者是一方父母的财产,那动迁后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动迁的是公房的,如果公房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的,但是因为结婚,配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也属于安置对象。如果当事人以本标准判断困难的,可以查看动迁协议,即动迁协议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或者房屋配置单上的配置方案是什么。如果能够确定自己在动迁安置中享有权利,那么可以等到动迁安置后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根本就不能获得补偿的,当事人还是早日起诉比较好,离婚诉讼之路很漫长,早点起诉有利于案件的早日审理结束。相关知识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装修部分想要取得相应补偿,其前提是事先签订协议。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对残值进行评估,而后取得相应补偿,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其获得补偿也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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