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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进行分割,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审判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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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领取申请表 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共同办理,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向市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贷款所需资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 (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4)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 (5)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受理审批 市资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4、交易过户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5、签订合同 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两证”及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资金中心,由市资金中心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6、办理抵押 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7、发放贷款 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资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8、按月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公积金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因此离婚时,涉及用公积金贷款买的房屋分割问题,由于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用公积金购买的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对半分,也可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1、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2、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3、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子还是双方的名子,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其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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