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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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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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