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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
村里的做方是否合理的,要看该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是否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如果已经再次取得承包地,则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有的妇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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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如果承包人不返还,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对出嫁女由承包土地经营权吗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条文可知,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
对于村集体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适吗,合适的,具体依据可以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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