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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拿不出有力...
1、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拿不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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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判决。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拿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爱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本意是,如何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的时候一并分割,那么根据第17条关于认定的标准,婚内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或者继承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婚内任何一方取得的上述财产,法律规定的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再通过其他程序确认权属,离婚时双方对上述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可以在离婚时一并要求依法进行分割,而不需要单独进行确权。实践当中,如果婚内取得的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涉及第三人份额,各方协商不成的,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先另行确认权属,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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