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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危险犯,现在是行为犯。 要直接移送的。 尽管刑法第十六条,有个不是故意没有过失不是犯罪的规定,但是故意或者过失不是行政机关所能认定的。...
1、应该由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而不是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 2、如果因卖假药而被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应该是涉嫌刑事犯罪了,当事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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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轻则罚款,总则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温州中院认为,陶某未经许可,违法从事美容诊疗活动,并销售、涂抹、注射“麻膏”、“瘦脸针”等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原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所判刑罚恰当。陶某上诉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对夫妻销售含违禁成分性保健品,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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