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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女方的第二个子女,以湖南省为例,女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即再婚后还可以生育二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满足以下条件的农村户口才可以生二胎:根据相关规定,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相关二胎超生罚款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前款第(四)项中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第四十八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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